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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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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的时代,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内容,丰富了网民的生活,为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任务事物都有两面性,“利”的后面必然会带来“弊”,由网络而引发的负面问题有日趋严重之势,其中公众反响最大的是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本文希望通过探讨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我国在此方面立法的现状和缺陷,提出相关保护的几点法律建议。 论文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立法 网络与我们的联系日益紧密,人们通过网络可以获取自己所需的各类信息,给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万博体育软件游戏是一家成立在欧洲的网上投注公司,万博软件下载拥有几十款经典游戏等待着玩家来参与体验,万博外围足球软件是澳门万博外围足球软件推出的一个现金赌博平台,万博体育软件也是经过合法注册、正式挂牌的【唯一正规官方平台】欢迎您的加入。便利,但随之出现的隐私安全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这是每个人都可能要面对的问题,在网络上由于私密信息被披露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负担。网络发展需要走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必须要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 一、 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学者赵华明提出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不论是网络世界还是现实世界,人们同样享有隐私权。具体指的是网民在进行网络活动时,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要受到保护,他人没有权利侵犯,这是公众需要捍卫的人格权。利用网络泄露某些个人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其中事实、图像、诽谤意见等都属于此范畴。 二、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很多人喜欢在网上购物,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这是最常见的信息披露形式,而服务商为了个人目的也会搜集个人信息,例如上网习惯、购物倾向等,在经过加工处理后用于进行商务或其它活动,这时容易发生信息泄漏或不当使用的情况,给用户带来困扰或伤害,甚至可能影响到用户的正常生活。例如,用户会收到电话推销的骚扰,也面临着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被盗的风险。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形式较多,归纳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由于网络日益普遍和飞速发展为侵犯网络隐私提供了便利 大多数网站都使用了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软件,可以将用户的浏览偏好、IP地址、用户名及密码记录并存储下来,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将用户的个人档案保存下来,存在被泄漏和不当利用的风险,从而威胁到用户的隐私权。 (二)在网络上没有得到他人允许,而擅自宣扬、公布他人在私领域的资料,谈话内容等 如2015年4月份毕福剑在私人集会上的视频被他人传到互联网上;教育留学机构将用户的个人资料公布在网络上等。 (三)电子垃圾邮件的泛滥也对用户的生活安宁造成侵扰 在网络环境下,用户的信息成为商家关注的重点,利用网络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收集大量用户的信息,按照需求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分类,并建立信息数据库,再利用网络的便万博体育软件游戏是一家成立在欧洲的网上投注公司,万博软件下载拥有几十款经典游戏等待着玩家来参与体验,万博外围足球软件是澳门万博外围足球软件推出的一个现金赌博平台,万博体育软件也是经过合法注册、正式挂牌的【唯一正规官方平台】欢迎您的加入。捷性向用户推广告或进行销售中,可以降低推销的成本。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才会日益突出。 另外,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商家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有些商家会通过出售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在2000年时曾发生过影响较大的网络维护隐私权的诉讼,在事件中涉及到著名的网络广告商DoubleClick,他们在对Abacus公司进行收购活动的同时也把客户数据进行合并而引起公众的不满而引发大范围的维权活动。除此之外玩具零售商Toysmart在进行破产清算活动时违背承诺,把客户信息也做为资源进行出售受到指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用户信息在网络中的经济化与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对于不当信息收集和利用的不健全,加剧了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三、 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现状和缺陷 网络的高度开放对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对隐私权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颁布《国民法通则》时,立法者具有局限性,对于隐私权还没有形成深刻了解和认知,所以在法律层面关于隐私权存在纰漏,没有认定为人格局,在法律方面隐私权保护并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法通则》存在的纰漏进行了补充,认为对于个人隐私不得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进行宣扬,不允许编造事实丑化他人,或者采用侮辱、诽谤等手段使他人名誉受损,这都属于侵害名誉权,应受到法律惩处,补充规定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解释。 至于网络隐私权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反响越来越大,目前我国与之有关的法律比较全面,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之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最基本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规,其颁布时间在1994年2月,是由我国国务院制定的。 2.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进步,原有法律难以涵盖所有的范围,于是在1997年12月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3.同年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到了二十一世纪,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随之出现各种问题,我国信息产业部在2007年7月颁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公众必须遵守。 5.早在2000年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6.我国信息产业在2000年10月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对隐私权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如果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漏他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7.直到2010年7月网络隐私权得到进一步确认,出台了《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将隐私权写进了法律。 总的来说,宪法和相关部门都对隐私权的保护做了或多或少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网络隐私权未形成体系 我国虽然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但是过于分散,到目前为止尚无一个完整的系统化制度进行规范,虽然已认识到隐私权必须要予以保护,但就隐私权的内容、体系和保护等都停留在理论上,在立法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多少法律条文有所涉及,就算涉及,也没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和安全等方面做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也很低。 (二)后果严重且保护困难 因为网络的传播范围难以控制,受众人数也不确定。因此造成的危害相当大。在网络环境下,侵害者可以匿名查阅、传播信息,很难查到侵权者。另外,侵权者可以瞬间删除侵权信息,有时很难掌握侵权者的犯罪证据,这种情况下维护个人隐私权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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